婚姻期间内与他人同居的相关问题 |
分类:合同文书 时间:(2020-03-09 12:04) 点击:337 |
婚姻期间内与他人同居的相关问题我们来谈论几个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法律问题。 法律问题一:如何认定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? 《婚姻法》规定,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,但有以下情况的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,其中第一个条款就是“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”。 那么如何认定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呢,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》第二条规定,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,不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。其中包含三个要件,第一,两个同居的人,至少有一方有配偶;第二,两个同居的人没有以夫妻的名义生活,否则就是重婚;第三,应是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,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,这与我们平时所说的出轨有明显区别。因为出轨不要求有一段持续稳定的生活,但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此要求。也正是因为第三个要件,导致该条款的举证困难,上述案例中,王燕在举证的时候提交了录音录像,用以证明周强与他人同居,但是法院认为该录音录像并不足以证明周强与他人稳定持续的生活,因此未支持王燕的请求。 因此,想用这个条款离婚的人应该注意,该条款并不是我们平时生活中理解的出轨,而是形成了与他人持续稳定生活。在举证的时候,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同居的两人有稳定持续的生活,而不是偶尔的在一起。很多人在取证时都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,虽然法律并未禁止,但是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隐私权,否则该证据不会被采纳,甚至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。 法律问题二: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,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?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道德上被强烈抨击,甚至我们经常在网上看到“正室殴打小三的视频”,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后果。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的;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 也就是说,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,在与配偶离婚时,配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。但是应该注意几点,第一,必须在离婚的基础之上,才能请求损害赔偿,不能仅请求赔偿,不要求离婚;第二,必须是无过错方,即如果双方都存在上述法条规定的过错,那么双方都不能请求损害赔偿。第三,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,物质损失需要举证,精神损失是法官根据具体过错情形来判断;第四,损害赔偿并不等于多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,婚姻法规定了多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的情况,但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属于这种情况,损害赔偿是单独的赔偿损失,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。 如果两人已经超过了这个概念的同居,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那么也有可能涉嫌重婚罪,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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