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回放:
杨某与妻子张某共生育三儿一女,与其前妻生育一子。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又育有4个子女。杨某前妻之子于2003年去世,张某于2004年去世,杨某于2006年去世。杨某去世后,杨某与张某所生子女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。
由于杨某前妻之子先于杨某和张某去世,所以杨某和张某去世后产生了代位继承的情况。对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对杨某遗产份额的继承,杨某与张某所生子女均无异议,但针对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能否继承张某的遗产份额,杨某与张某所生子女之间产生分歧。
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的代位继承人能否继承张某遗产,法院判决认为,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,可以继承杨某的遗产,但无权继承张某的遗产。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在杨某与其前妻离婚后,跟随杨某前妻改嫁到外地共同生活。其成年后没有同继母张某共同生活过,且代位继承人未针对形成扶养关系的基础事实进行举证。故法院认定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与张某未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,无权继承张某遗产。
因不服法院判决,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的代位继承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。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的代位继承人认为,张某和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形成继母子关系,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对张某的遗产应享有继承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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